- 廁所真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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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機上跑個 mysq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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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不多該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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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開張票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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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一下昨天的 50 sit-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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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剛剛 70 sit-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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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版位
- Aug 03 Wed 2011 04:00
我的碎碎念 2011-08-02
- Aug 02 Tue 2011 04:00
我的碎碎念 2011-08-01
- 看起來還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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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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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麼會沒冷氣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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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出門匆忙,就忘記帶 iPad2 + Flyer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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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ssandra-cli 在 show keyspaces 時預設會把所有 keyspace 的內容都印出來,這很麻煩... 明明就已經有 describe keyspace 可以用了...
2011/08/01 10:23|發表迴響
- http://www.youtube.com/watch?v...
2011/08/01 11:23|發表迴響
- http://gnn.gamer.com.tw/8/5604... # *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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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i.imgur.com/8YrEw.png # 我的 Chrome/Ubuntu 看韓文會爛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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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blog.livedoor.jp/inside... # 富堅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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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atacenterknowledge... # 0.9m hm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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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p 30 Tue 2008 10:55
從 Flickr 的視窗直接拉圖片過來
- Sep 29 Mon 2008 13:04
YouTube 吞布丁影片
- Sep 27 Sat 2008 21:55
Ef - A Tale of Memories
- Sep 26 Fri 2008 15:12
用 WLW 測試
- Sep 25 Thu 2008 20:55
測試一堆奇怪的東西
- Sep 25 Thu 2008 16:16
IE7 版本
苗栗縣稅捐稽徵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苗稅牌創字第0961032036號
主旨:公告本縣96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事項。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十條,苗栗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五條。
公告事項:
一、開徵日期:本縣96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訂自本年(96年)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
二、繳納方式及地點:
(一)現金-各縣市公庫及代收稅款處。
(二)便利商店-稅額2萬元以下,開徵前5日(9月26日)起至10月31日24時前,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之便利商店繳納(統一、全家、福客多、萊爾富、來來OK)。
(三)自動櫃員機-各郵局及金融機構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
(四)網際網路-利用電腦(晶片金融卡、信用卡轉帳扣款)。
(五)信用卡-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
(六)電話語音-利用電話語音轉帳。
三、課稅範圍:營業用小客車、大客車、貨車。
四、納稅義務人:機動車輛之所有人或使用人。
五、注意事項:
(一)苗栗縣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徵96年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除轉帳納稅者由金融機構轉帳繳納外,稅單由監理機關於開徵前郵寄納稅義務人,如未接到稅單或稅單遺失者,請向本處及所屬分處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稅單,並請依限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二)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車輛所有人不擬使用車輛者,應依規定向監理機關辦理繳銷或報停手續,已領牌照之交通工具未經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依法應繼續課徵使用牌照稅。
(四)使用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使用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領用貨車牌照之箱型車,擅自在後座加裝座椅且未補繳稅款經查獲者,視為移用牌照,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五)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如附表一、二)
處長 張正雄
營業用小客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附表一)
車輛總類及稅額 (新臺幣) 汽缸總排氣量 |
小 客 車 |
|
全年 |
半年 |
|
500以下 |
900 |
450 |
501-600 |
1260 |
630 |
601-1200 |
2,160 |
1,080 |
1201-1800 |
3,060 |
1,530 |
1801-2400 |
6,480 |
3,240 |
2401-3000 |
9,900 |
4,950 |
3001-4200 |
16,380 |
8,190 |
4201-5400 |
24,300 |
12,150 |
5401-6600 |
33,660 |
16,830 |
6601-7800 |
44,460 |
22,230 |
7801以上 |
56,700 |
28,350 |
附註:小客貨兩用車之稅額按自用小客車之稅額課徵。
營業用大客車及貨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附表二)
車輛總類及稅額 (新台幣) 汽缸總排氣量 |
大 客 車 (每車乘人座位在十人以上者) |
貨車 |
||
全年 |
半年 |
全年 |
半年 |
|
500以下 |
- |
- |
900 |
450 |
501-600 |
1,080 |
540 |
1,080 |
540 |
601-1200 |
1,800 |
900 |
1,800 |
900 |
1201-1800 |
2,700 |
1,350 |
2,700 |
1,350 |
1801-2400 |
3,600 |
1,800 |
3,600 |
1,800 |
2401-3000 |
4,500 |
2,250 |
4,500 |
2,250 |
3001-3600 |
5,400 |
2,700 |
5,400 |
2,700 |
3601-4200 |
6,300 |
3,150 |
6,300 |
3,150 |
4201-4800 |
7,200 |
3,600 |
7,200 |
3,600 |
4801-5400 |
8,100 |
4,050 |
8,100 |
4,050 |
5401-6000 |
9,000 |
4,500 |
9,000 |
4,500 |
6001-6600 |
9,900 |
4,950 |
9,900 |
4,950 |
6601-7200 |
10,800 |
5,400 |
10,800 |
5,400 |
7201-7800 |
11,700 |
5,850 |
11,700 |
5,850 |
7801-8400 |
12,600 |
6,300 |
12,600 |
6,300 |
8401-9000 |
13,500 |
6,750 |
13,500 |
6,750 |
9001-9600 |
14,400 |
7,200 |
14,400 |
7,200 |
9601-10200 |
15,300 |
7,650 |
15,300 |
7,650 |
10201以上 |
16,200 |
8,100 |
16,200 |
8,100 |
附註:曳引車之稅額按貨車稅額加徵30%。
- Sep 25 Thu 2008 15:52
行政院反貪行動方案
行政院反貪行動方案
壹、依據:
一、「台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結論,政府效能組共同意見。
二、院長於95年8月2日第3000次行政院院會提示。
貳、目標:
一、結合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整體力量,全力反貪。
二、統合檢察、調查、政風機關機構戰力,有效打擊貪瀆犯罪。
三、刑懲併行整飭官箴,落實人民對廉能政府的期待。
四、喚起全民反貪意識,凝聚向心,齊步邁向高度廉潔國家。
參、工作重點:
一、肅貪
(一)嚴懲高階官員,展現肅貪決心
在最高法院檢察署成立特別偵查組,遴選幹練之檢察官,對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涉及之貪瀆案件及特殊重大貪瀆案件,立即強力偵辦,以展現政府肅貪決心。
(二)徹查官商勾結,破除黑白共生
官商勾結,影響公共工程及重大採購案之品質,浪費國家公帑,造成人民生命、財產之損失;黑白共生,循私包庇,嚴重損害政府清廉形象,必須積極強化各級檢察機關肅貪及掃黑專組,將重大公共工程及巨額採購,列為優先重點打擊對象,積極徹查,以回應民眾之期待。
(三)建立監測機制,發掘金融弊案
由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指定專責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蒐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之「重大裁罰公布」案件、台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及相關媒體報導等情資,進行分析研判,主動發掘重大金融貪瀆弊案線索,並積極偵辦。
(四)貫徹正己專案,樹立司法威信
最高法院檢察署成立「正己專案」查察小組,並與法務部「政風特蒐組」、調查局密切聯繫,積極、主動蒐集司法官涉及貪瀆之違法情資及事證,對涉案之司法官,分案列管,積極偵辦。
(五)強化二審功能,確保追訴成果
於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成立「重案公訴組」,對於重大貪瀆弊案由「重案公訴組」全程實施公訴,以鞏固重大危害政府廉能案件之追訴成果,並強化二審檢察官督導跨越轄區重大貪瀆弊案之偵辦。
(六)落實證人保護,重獎鼓勵檢舉
為使證人勇於出面指證犯罪,除落實執行對證人之身分保密,人身安全維護等措施外,並依證人保護法規劃證人短期生活安置計畫,以確保證人安全。另修正「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提高檢舉獎金最高至新台幣1,000萬元,並有效運用檢、調、政風檢舉專線,以鼓勵檢舉。
(七)建立電子監控,嚴防被告潛逃
對偵、審中之重大貪瀆被告,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4款、第117條之1之規定,施以電子監控,以防潛逃,確保訴追成效。
(八)加強司法互助,全力追贓追逃
積極尋求國際司法互助,加強追緝逃亡國外重大貪瀆要犯,並執行「追查貪官財產行動計畫」,對貪瀆及重大危害政府廉能案件之被告,強力執行扣押及追查其隱匿國內外之不法所得。
二、防貪
(一)成立反貪會報,持續推動反貪
各中央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反貪工作會報」,凝聚機關組織力量及動員所有成員共同參與,以確保各項反貪工作措施能持續推動進行。
(二)加強專案稽核,有效杜絶浪費
為善用國家資產及資源,應加強執行專案稽核(清查),並對機關易滋弊端業務,研提防弊興革專報,以健全政府各項施政,杜絶浪費,防止貪瀆。
(三)落實陽光法制,嚴予裁罰究責
落實執行陽光法制及違規責任之追究,並公布違規情形,形成社會監督力量,以確保公職人員清廉作為,遏止貪瀆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
(四)強化政風特蒐,積極蒐證防處
對於高階及身分特殊之違常人員,運用「政風特蒐組」,集中力量,主動出擊,積極蒐證,期於貪腐行為發生前,及時斷絶可能形成貪腐之根源。
(五)建置反貪網站,結合全民反貪
為使反貪倡廉觀念深植全國各層面,建置法務部反貪網站,及於各中央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置反貪行動網頁,以結合全民共同加入反貪行列。
(六)加強行政肅貪,及時懲處不法
採「刑懲併行」,對於涉有重大行政疏失或違反法令等弊端案件,嚴予追究公務員所涉行政違失責任;並檢討主管監督不周之連帶責任,以期權責相符。
肆、具體作為
一、肅貪
工作項目 |
具體措施 |
實施要領 |
績效目標 |
辦理時限 |
主(協)辦機關 |
一、強化肅貪組織功能 |
(一)成立「特別偵查組」,專責偵辦特殊重大貪瀆弊案。
(二)落實肅貪專組督導及執行功能
(三)貫徹正己專案,嚴懲司法官貪瀆
(四)加強聯繫,提升效能
(五)統合檢察、調查、政風力量,建立快速查察機制。
|
1.最高法院檢察署成立特別偵查組,針對下列案件,立即展開偵辦: (1)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 (2)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 (3)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 2.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之上開重大貪瀆或舞弊案件,於特別偵查組成立後,應立即移轉由特別偵查組接辦。 3.對上開重大貪瀆或舞弊案件,特別偵查組應由檢察總長調派各級檢察署幹練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並結合警察、調查、政風及相關機關專業人員共同組成專案小組,積極展開偵查。 4.對所偵辦之重大貪瀆或舞弊案件之偵查進度、追訴過程,應全程列管,以落實成效。
1.最高法院檢察署肅貪督導小組由檢察總長召集中央檢察、調查、政風機關首長組成,定期召開會議,專責督導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肅貪工作。 2.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肅貪執行小組,由檢察長召集轄區檢察、調查、政風單位主管組成,定期召開會議,專責偵辦肅貪案件。必要時,應密集召集會議,隨時檢討,儘速偵結。
1.最高法院檢察署正己專案查察小組,應指派查察檢察官指揮偵辦司法官涉嫌貪瀆案件。 2.查察小組檢察官應與法務部政風司「政風特蒐組」、調查局密切聯繫,積極、主動蒐集司法官涉及貪瀆之違法情資及事證。 3.司法官涉及貪瀆案件,應分案列管,積極偵查。起訴後,亦應列冊控管,以利追蹤審判結果。
1.成立「地區政風業務聯繫協調中心」,加強檢察、調查、政風三系統之聯繫。 2.對於轄區調查處、站、組或政風機構經由「地區政風業務聯繫協調中心」提報之重大貪瀆案件情資,各地檢署應指派專責檢察官指揮偵辦。
由各檢察署統合檢察、調查、政風貪瀆線索,建立快速查察機制,對於轄區可疑之重大貪瀆弊案,作先期性或立即性之蒐證,並指定專責檢察官積極偵辦。
|
全力偵辦特殊重大貪瀆弊案,以彰顯肅貪決心,遏止貪瀆歪風。
強化肅貪組織,明確偵辦肅貪案件權責。
主動蒐集違法情資、事證,逐案列管,儘速偵結。
加強檢調及政風機關間聯繫,針對特定案件,集中全力儘速偵結。
對重大貪瀆弊案,適時掌握事證,嚴加偵辦,遏止貪風。 |
(由現任檢察總長先規劃人員、場所、運作方式,其正式人選俟新任檢察總長到任後3個月內實施)
持續辦理
持續辦理
持續辦理
持續辦理
|
最高法院檢察署(內政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務部)
最高法院檢察署、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務部、法務部調查局)
最高法院檢察署、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務部、法務部調查局)
法務部、最高法院檢察署、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
法務部、各檢察署
|
二、重點打擊貪瀆犯罪
|
(一)加強發掘重大貪瀆案件線索,強力進行偵辦。
(二)提高檢舉獎金,鼓勵檢舉。
(三)建立檢察官監測重大金融貪瀆弊案機制。
(四)偵辦重大危害政府廉能案件,有效樹立政府反貪決心。
(五)尋求國際司法互助,加強追緝外逃罪犯
(六)落實證人保護措施,嚴密保護證人安全
(七)建立刑事被告電子監控制度,嚴防偵審中被告潛逃
(八)擬定「追查貪官財產行動計畫」,強力執行扣押貪瀆不法所得
(九)成立「重案公訴組」,鞏固重大危害政府廉能案件之追訴成果。
(十)強化二審審查重大貪瀆弊案機制,嚴謹偵查,以防疏漏 |
1. 法務部調查局各處、站、組應落實轄區經營,統合據點、國情、諮詢、洗錢防制、科技鑑識、資訊等業務,協調分工,針對公共工程、環保、國土保持、司法、關務等19類易滋弊端項目,及有貪瀆傾向之公務員,積極發掘重大貪瀆不法線索。 2.法務部調查局為偵辦社會矚目之重大危害政府廉能案件,應從各類貪瀆線索中,提列中心重點案件,計畫蒐證,強力偵辦。 3.政風機構應專案清查政府機關辦理河川砂石、補助款發放、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向民間購地、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情形、獎勵金發放作業等業務,以積極發掘官商勾結之貪瀆線索;另應提列有風紀顧慮、財產異常增加或其收支顯不相當、專案清查或稽核發現之妨礙興利人員及公營事業(銀行)涉侵占、背信犯罪態樣人員為重點目標,逐案建檔追蹤管制。並積極從上述業務及人員中發掘涉嫌人員為3人以上(其中一人為九職等以上主管)或貪瀆金額達新台幣300萬元以上之重大貪瀆線索。 4.主計單位發現違反預算、會計法規或審計報告所列異常案件,如有涉及貪瀆情事,應主動移送政風單位瞭解查察。 5.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主動針對縣(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政務官、民意代表及簡任10職等以上主管人員涉及貪瀆不法者,列為重點發掘對象,蒐集貪瀆線索,積極偵辦。
修正「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提高檢舉獎金最高至新台幣1,000萬元,加強宣導,鼓勵檢舉。
1.由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指定專責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蒐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之「重大裁罰公布」案件、台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及相關媒體報導等情資,進行分析研判,主動發掘重大金融貪瀆弊案線索。 2.協調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據以裁罰之資料及股市監視報告等資料。
由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一、二審檢察署依案號、案由、涉案人身分職位、案名(含媒體使用之通俗案名)、案情摘要、貪瀆(圖利)不法所得金額等項目,提報符合重大危害政府廉能之目標案件(簡任10職等以上公務員、集團人數3人以上、不法所得金額新台幤1000萬元以上),由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造冊列管,速偵速結,起訴時並從重求刑。
對於業已移送偵查、審判中或確定執行前之重大貪瀆、賄選、經濟犯罪等罪犯,積極佈署蒐集其可疑潛逃跡象之情資,提供檢察機關預為防處,並加強運用尋求國際司法互助等各種管道追緝逃亡國外之罪犯歸案。
1.依證人保護法規劃證人安置計畫,以保護證人安全。 2.落實審判中證人保護措施,避免證人因交互詰問暴露身分。
對於偵審中之重大貪瀆被告,為確保重大貪瀆被告,接受追訴、審判及執行,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4款、第117條之1之規定,施以電子監控,防範潛逃。
1.對於貪瀆案件被告之犯罪所得,應立即追查並扣押其因犯罪所得或所生之財物。 2.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組成「追查貪官財產行動小組」,逐案迅速追查貪瀆犯之財產,有效執行扣押。 3.尋求跨國之偵查合作,蒐集貪腐犯罪證據,並循線追蹤境外洗錢所得,積極請求跨國查扣貪瀆犯罪資產,以達有效嚇阻之目標。
在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其分院檢察署成立「重案公訴組」,對上訴二審之重大危害政府廉能案件,持續追訴犯罪、鞏固追訴成果。並藉助一審原承辦檢察官及檢察事務官之協力,對上開重大危害政府廉能案件執行專責蒞庭。
1.二審檢察官應依案情需要督導、參與偵辦,或協同辦案,必要時,統合跨轄區重大貪瀆案件之偵辦。 2.對於不起訴處分依職權送再議及依規定簽結應送二審審查之重大貪瀆弊案,二審檢察官應強化審查功能,就一審檢察官未詳加調查之相關證據,應發回詳為偵查,以防疏縱。 |
每季發掘線索120件。
每季移送檢察署偵辦30件。
每季發掘線索20件。
95年10月31日前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報每季發掘重點案件件數。
每季觀測重大裁罰公布案件,從中主動發掘金融貪瀆弊案線索3件。
95年10月31日前由各地檢署提報符合重大危害廉能之目標案件數。
建置後持續辦理
於辦理期限內,成功扣押貪瀆所得合計新台幣5億元以上。
重大貪瀆上訴案件之有罪判決率較前一年同期貪瀆案件定罪率提高1倍以上。
|
持續辦理
持續辦理
持續辦理
持續辦理
持續辦理
方案訂頒後一個月完成
持續辦理
持續辦理
持續辦理
方案訂頒後6個月內
96年6月30日前完成建置
96年12月31日
持續辦理
|
法務部調查局
法務部調查局
法務部(各政風機構)
行政院主計處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務部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各檢察署
法務部、法務部調查局(行政院大陸工作委員會、國家安全局、外交部、內政部)
內政部、法務部
各檢察署
各檢察署
各二審法院檢察署
各二審法院檢察署
|
二、防貪
工作項目 |
具體措施 |
實施要領 |
績效目標 |
辦理時限 |
主(協)辦機關 |
一、加強預防貪瀆措施
|
(一)成立「反貪工作會報」 ,有效推動反貪工作
(二)加強易滋弊端業務專案稽核,落實機關內控機制功能
(三)強化財產申報審查,遏止利益輸送
(四)加強「政風特蒐組」 之運作,積極執行蒐證
(五)設置政府反貪網站,結合民眾反貪力量
(六)加強行政肅貪,及時追究行政責任 |
1.各中央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反貪工作會報」,有效推動及執行本方案反貪工作。 2.組成:會報由各機關首長(或副首長)召集,一級單位主管、所屬機關首長或相當層級人員兼任委員。每三個月定期召開會議。 3.任務: (1)機關重大工程、採購等施政計劃之評估及檢討。 (2)機關業務防貪措施之革新及檢討。 (3)行政違失之檢討。 (4)機關反貪教育之宣導及推動。
1.針對補助款、事業機構回饋金、民意代表工程補助款、醫療健勞保業務、重大工程、警察風紀、關稅務易滋弊端業務、可能涉及黑白掛勾(如砂石、廢棄土)等業務,執行專案稽核,提列異常案件(含採購案件);並對貪瀆弊案之發生追本溯源,分析其可能產生貪腐之危險因子(如酬庸、熟識、依賴、不法暴利、辦案獎金、代理等),採取積極防制作為。 2.各機關於各項施政措施採行前,應作好先期評估作業,建立公開透明之行政程序、稽核或管考制度,並考量後續之經營或管理能力,避免發生浪費情事;對於閒置資產,予以檢討活化再利用。 3.政風機構對於執行專案稽核及採購案件綜合分析所提列之異常案件,研提防弊作為或採取行政調查,並予追蹤列管。 4.法務部調查局及政風機構針對貪瀆案件及與民眾接觸頻繁易滋弊端業務,分析其弊端發生原因與癥結,研編預防貪瀆調查專報或提列具體改進措施。
5.政風機構辦理問卷調查、廉政座談會與政風訪查,蒐集民眾意見,了解易滋弊端之業務,研訂具體可行之防制作為,並定期檢討改進。
1.政風機構對於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逐年提高抽籤審查比例。
2.對機關內疑涉貪瀆、妨礙興利、生活收支違常人員進行財產申報審查,提列清查財產異常增加人員。 3.各機關對於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利益衝突及財產申報等陽光法案人員,依情節從嚴追究其責任。 4.裁罰主管機關對於違反利益衝突及財產申報規定,經裁罰確定人員,應公布姓名。
對涉有風紀或貪瀆不法情事,經法務部核定之簡任第10職等以上之首長、副首長及其他身分特殊之公務人員,啟動「政風特蒐組」,積極執行蒐證。
1.設置政府反貪網站,與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建立連結,置入各類豐富生動反貪案例、資料及活動,吸引民眾瀏覽及參與反貪行列,使反貪倡廉觀念扎根,深入社會各層面。 2.各中央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所屬資訊網站中加入「反貪行動」網頁,強化對員工與民眾反貪宣導事宜,並與政府反貪網站相互聯結,以收資源共享,集中宣導功能之效。
1.各檢察及調查機關於偵辦案件中,查獲涉有行政疏失或違反法令等各項弊端,應即主動檢討及明確說明公務員所涉行政違失,函請公務員所屬機關嚴予追究行政責任,並副知該機關政風機構;該機關未設政風機構者,應副知其上級機關政風機構。 2.機關首長及主管對所屬人員涉嫌貪瀆不法,監督不週或疏未事前防範者,應依法負連帶責任。 |
凝聚機關力量,動員所有成員共同參與,確保各項反貪工作措施持續推動。
辦理專案稽核12次、針對所見缺失研編專報12件。
遇案評估。
每季辦理1次。
每月研編專報1件。 每月研編預防專報或研提改進措施10案。
每年度辦理問卷調查20件、廉政座談會30次、進行政風專案訪查30案。
96年提高抽查比例至23%,97年提高至25%。 每年50人。
每年10人。
每季25人。
每月出動執行66人次。
95年12月31日建置完成,隨時更新資料
每季30件 |
方案訂頒後一個月內
96年12月31日
持續辦理
持續辦理
持續辦理
持續辦理
持續辦理
持續辦理
持續辦理
持續辦理
持續辦理
完成後持續辦理
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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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央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法務部(相關機關)
各機關
法務部(各政風機構)
法務部調查局
法務部(各政風機構)
法務部(各政風機構)
法務部(各政風機構)
法務部(各政風機構)
各機關
法務部
法務部
法務部
各中央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各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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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經費
本方案所需經費由各主、協辦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陸、績效管考
一、本方案各項加強措施之細部執行計畫,由各主辦機關自行訂定。
二、本方案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分年選定重點項目,由院列管,未選入由院列管及未併案列管之項目,應由各主辦機關自行列管。
柒、獎懲
各級機關對於規劃、推動及執行本方案著有績效人員,從優獎勵;執行不力或績效不彰者,從重懲處。
- Sep 25 Thu 2008 15:49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法規名稱: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民國 84 年 07 月 12 日 修正) |
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建立公職人員利害關係之規範,
特制定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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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一 總統、副總統。
二 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 政務官。
四 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五 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公營事業機構相當
簡任第十職等以上首長及一級主管。 六 公立各級學校校長。
七 少將編階以上軍事單位首長。
八 依法選舉產生之鄉 (鎮、市) 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九 縣 (市) 級以上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十 法官、檢察官。
十一 警政、司法調查、稅務、關務、地政、主計、營建、都計、證管、
採購之縣 (市) 級以上政府主管人員,及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 院會同考試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 縣 (市) 級以上公職候選人準用本法之規定,應於選舉登記時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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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之財產除應於就 (到) 職三個月內申報外,並應每年定期申報一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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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 (構) 如左:
一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及第九款所定人員之申報機關
為監察院。 二 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所定人員之申報機
關 (構) 為申報人所屬機關 (構) 之政風單位;無政風單位者,由其 上級機關 (構) 之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 (構) 指定之單位受理。 三 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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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左:
一 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
二 一定金額以上之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三 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
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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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報機關 (構) 於收受申報四十五日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
冊,供人查閱。縣 (市) 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 (構) 應於收受申
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
官、立法委員、國民大會代表、監察委員、省 (市) 議員、縣 (市) 長等
人員之申報資料,並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
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於本法公布後
三個月內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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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
官、立法委員、省市長、省 (市) 議員、縣 (市) 長,其本人、配偶及未
成年子女買賣、互易、贈受不動產或一定期間內累計交易達一定金額之上
市 (上櫃) 股票者,應於左列期間內,向該管受理申報機關申報:
一 屬不動產者,買賣、互易、贈受後一個月。
二 屬上市 (上櫃) 股票者,一定期間屆滿後一個月。
其他公職人員因其職務關係對特定財產具有利害關係,經主管院核定應申
報者,亦適用前項申報之規定。第六條之規定,於前項之情形準用之。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
官、立法委員、省市長、省 (市) 議員、縣 (市) 長應將其個人及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一定金額以上之不動產及上市 (上櫃) 股票,信託與政府承
認之信託業代為管理、處分。其他公職人員因其職務關係對特定財產具有
特殊之利害關係者,亦同。
受託人對委託人之財產,應依本法之規定,替代公職人員向受理申報單位
申報。
前二項規定,於信託法及信託業法公布施行後實施。
第一項之申報及第三項之信託規定實施時,得選擇其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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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省 (市) 議員應公布提供助理、服務處所、交
通車輛之經費來源,並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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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對其主管、監督之事務或非主管、監督之事務,有因職權、機會或
身分而涉及本身、家族、財產受託人之利害情事時,應行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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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報機關 (構) 認有申報不實者,得向該財產所在地之機關 (構) 、
團體或個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之義務。
受查詢之機關 (構) 、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或為虛偽說明者,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提出說明,逾期未提出
或提出仍為虛偽者,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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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明知應依規定申報,無正當理由不為申報,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
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故意申報不實者,亦同。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及第九款所列公職人員受前項處罰
者,公告其姓名。
公職人員受第一項處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 (構) 通知限期申報或補正,
無正當理由仍未申報或補正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
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六條第一項申報之資料,基於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當目的
使用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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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處罰鍰,由左列機關為之:
一 受理機關為監察院者,由該院處理。
二 受理機關 (構) 為政風單位或經指定之單位者,移由法務部處理。
三 受理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者,由各該選舉委員會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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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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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財產申報機關 (構) ,於申報人喪失第二條第一項所定公職人員身分
之日起屆滿一年,或第二條第二項所定公職候選人自公告當選之日起屆滿
六個月,應將其申報財產資料發還申報人;不能發還者,應銷燬之。但司
法機關、監察機關依法通知留存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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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一定金額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
察院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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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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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